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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名辞。即上级审判机关或上级断案官令下级审判机关或断案官自行改变原判,称照驳。《明史·职官志二》: “大理寺: ……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引囚徒,诣寺详谳。左、右寺寺正,各随其所辖而复审之。既按律例,必复问其款状,情允罪服,始呈堂准拟具奏。不则驳令改拟,曰照驳。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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