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条约
原称《滇案条约》,又称《中英会议条款》或《芝罘条约》。英国借口马嘉理案胁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76年(光绪二年)9月13日由清政府北洋大臣李鸿章与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签订于烟台。共三端十六款,附有《另议专条》。除规定对马嘉理案“抚恤”、“赔款”、“惩凶”、“道歉”外,还规定英国派员至云南调查,以商定滇缅边界及通商章程;允准英人可经甘肃、青海、四川等地入西藏,转赴印度,亦可由印度入藏;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四处为商埠;免征租界内洋货厘金;洋货运销内地免收内地税,只纳子口税;扩大领事裁判权,凡遇内地各省或通商口岸有涉及英人生命财产案件者,英国可派员“观审”。
烟台条约
又称“《芝罘条约》”,1876年9月13日(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英国公使与清北洋大臣在烟台签订的条约。共3部分,16款,附有《另议专条》。主要内容是:(1)昭雪滇案,中国向英国赔款关平银20万两,并钦派“奉有中国朝廷惋惜滇案玺书”的大臣前往英国道歉;(2)英国得派员至云南调查,准备商订云南和缅甸之间的边界及通商章程;(3)英人可经甘肃、青海、四川等地进入西藏,转赴印度;(4)也可由印度进入西藏;(5)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6)英国可派员“观审”中国各地有涉及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7)租界免收洋货厘金;(8)洋货运入内地,不论中外商人都只纳子口税一次,全免各项内地税。
烟台条约
又称“滇案条约”、“芝罘条约”。英国以马嘉理案为借口,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76年9月13日清北洋大臣李鸿章与英国公使威妥玛在烟台签订。16款。主要内容:议订云南和缅甸之间的边界和通商章程;允许英人开辟印藏交通,前往西藏、云南、青海等省“游历”;增辟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四个通商口岸;洋货运入内地免收内地税。从此英国侵略势力侵入中国云南、西藏地区。
烟台条约
即《滇案条约》或《芝罘条约》。英国借口马嘉理案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由驻华公使威妥玛与清政府北洋大臣李鸿章于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1876年9月13日)在烟台签订。全文十六款,并附有《另议专条》。主要内容有:英国得派员至云南调查,准备商订云南和缅甸之间的边界及通商章程;英国可以派人前往甘肃、青海一带,或由四川等地进入西藏,转赴印度,或由印度与西藏交界地方派员前往;增开湖北宜昌、安徽芜湖、浙江温州、广东北海(今属广西)四处为通商口岸,在通商口岸和内地各省,凡有关英国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国使馆有权派员“前往该处观审”;租界内的外国商品免征厘金;外国商品运往内地,不论中外商人都只纳子口税,全免各项内地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