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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炉灶为课征对象的一种税。1662年英国曾开征此税,当时的法令规定,凡房屋中有一灶者,征税二个先令。其主要精神是人人有住所,人人都须负担房屋税。“有屋即有人住、就要吃饭,要吃饭就得有灶头”,因此以炉灶为课征对象实质,就等于征了房屋税。灶税的开征反映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企图开辟消费税的意向。但灶税是一种极其粗糙和不公平的消费税,它见灶即征,既不问同灶的人口多少,也不顾灶户居屋面积的大小,更不考虑纳税人有无负税能力,负担很不合理。灶税一开征,便遭到人们强烈反对,终于在1688年,被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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