灶户二2869名灶膛,即烧火处。吴语。浙江武义。顾昌燧《狗耕田故事》:「好些大雁和𬷕,拉了满筐的屎,大哥拿下来一看生了气,把筐子填到~里烧了。」   灶户zào hù设灶煮盐的人家。《宋史·食货志》:“其鬻盐之地曰亭场,民曰亭户,或谓之~~。” 灶户 灶户即盐户,中国旧时制盐的民户。汉代食盐生产由封建朝廷或贵族豪强置备生产资料、招收被流放的人制作。唐乾元元年(758年)第五琦定盐法,在产盐区设盐院,派原业户和游民承办官盐,免其杂徭,称亭户。五代以后,制盐户除称亭户外,并称畦户、灶户、锅户、牛户、铛户、盐户。宋起,盐户或灶户渐成各种盐户的通称,为具有特殊户籍,承担产盐徭役的人户;由官府佥派罪犯和民户承充,给予卤地草荡和制盐工本,并将所产食盐作为税课征收。盐户壮丁称盐丁或灶丁,为产盐徭役和定额盐课的承担者。明中叶,官府停给工本,荡地等也多被豪强兼并,但盐户仍负担苦重徭役,又受总催(封建把头)和盐商剥削,大都被迫逃亡或制售私盐。清仍保持盐籍,但盐丁所负灶课已并入地亩征收。 ☚ 匠户 正户 ☛ 灶户 ☚ 锅户 畦户 ☛ 灶户明代以制盐为业登入灶籍的手工业户。灶籍世代相传,不得更改。政府规定的盐课定额,一直落实到灶户。政府除拨给灶户草场供作煎盐燃料外,每煎盐一引四百斤(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给工本米一石。灶户所缴纳之盐课称为“正盐”,正盐以外部分称“余盐”。余盐也必须送交政府,官给工本米。不得私卖,违者治罪。有明一代,盐课在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居于仅次于田赋的重要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