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and Flora1973年3月3日订于华盛顿的公约。中国于1981年1月1日交存加入书。《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国际合作,以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公约》确立了物种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具体许可证控制对象由三个附录予以确定。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f the Trade of Wild Animals and Plants on the Brink of Extinction各缔约国于1973年3月3日订于华盛顿,1975年7月1日起生效。全文共25条,中国于1981年1月8日向瑞士联邦政府交存加入书,同年4月8日起对中国生效。公约规定:“物种”指任何的种、亚种或其地理上隔离的种群。“标本”指任何活动的或死的动植物。“贸易”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指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中取得的任何物种标本输入某个国家)。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及这些物种的标本的贸易必须加以特别严格的管理,以防止进一步危害其生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允许进行贸易。公约认为为保护某些野生动植物物种不致因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进行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缔约各国必须遵守本公约及其附录的贸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