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澳门适用关贸总协定的方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澳门适用关贸总协定的方式 澳门适用关贸总协定的方式根据1988年正式生效的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1999年12月20日起中国将恢复行使对澳门的主权。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中有关澳门参加关贸总协定 (GATT) 的规定是: (1) 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进行经济活动,并自行制定经济贸易政策。(2) 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澳门可同各国、各地区保持和发展经贸关系,继续参加关贸总协定、多边纤维协定 (MFA) 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3)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可作为中央政府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其他身份,参加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并以 “中国澳门” 的名义发表意见。对不以国家为单位而举办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则可以以 “中国澳门” 的名义参加。(4) 中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定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和需要,授权或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有关的国际协定适用于澳门。澳门原来是以葡属关税区域的身份接受关贸总协定条款的,并非该协定的独立缔约方。后经澳门的积极努力和中葡双方的密切配合,澳门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达成谅解,采取 “香港模式”,以 “转正” 方式加入关贸总协定。即根据《关贸总协定》 中第26条第5款的规定,由对澳门负责的葡萄牙向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交一项声明,确认澳门在对外贸易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澳门以单独关税地区加入关贸总协定。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向关贸总协定秘书处递交一项平行声明,确认澳门自1999年后在对外经济、贸易方面享有自主权,即自1999年12月20日起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符合关贸总协定有关对被该协定视为其成员的所规定的要求。中国政府的声明还宣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澳门”的名义继续被视为关贸总协定的成员。为此,关贸总协定秘书处于1991年1月14日发布新闻公报,通知各缔约方,澳门自1991年1月11日起成为关贸总协定的成员(参见“澳门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法律地位”条)。 ☚ 澳门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法律地位 多种纤维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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