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澳门立法程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澳门立法程序澳门实行“双轨立法制”,即澳门总督和澳门立法会都享有立法权。在澳门总督方面立法程序无专门的法律规定,通常做法是:总督在颂布法令前,须先征询咨询会的意见,然后由总督签署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澳门立法会的立法程序,根据1976年澳门立法会章程规定分为3种: (1)普通程序。包括: 澳门立法程序澳督和立法会的立法程序各有不同。澳督的立法程序是:(1)提出立法议案。通常,澳葡政府的政务司及各政府部门主管均可主动就其管辖的范围提出法案。澳督也可授权各政府部门主管草拟法案。(2) 征询咨询会的意见。近几年还征询有关社团的意见。(3)交由咨询会讨论通过。实际上咨询会的委员一般都不敢提出异议,加上华人委员不懂葡文,因此讨论只是象征性的,即使咨询会不通过的法案,澳督也有权颁布,经政府《宪报》刊载后生效。立法会的立法程序是: (1) 提出立法议案。立法议案可由一名或几名 (但不得超过6名)立法议员提出,也可由政府各部门提出,实际上大部分议案都由政府部门提出。法案撰写毕,通常送交立法会主席转秘书处登记备案,再提交立法会有关委员会讨论。该委员会一般须在30天内对法案提出意见书,但无权进行任何修改和补充。(2)讨论通过。一般须将法案的中葡文本提前五天交给各议员作准备。讨论时,先进行一般性讨论,即原则性讨论。如对法案主要内容基本无异议,就一般性通过。然后逐条讨论修改,逐条通过。(3) 法案生效。立法会通过法案后,交澳督签署,经政府 《宪报》刊载后生效。如澳督不同意签署,则送回立法会重新研究,当立法会有2/3的议员肯定该法案时,澳督不得拒绝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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