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产生办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第一届政府的产生办法是: (1)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推选委员会。推选委员会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其成员包括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澳门行政、立法、咨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界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2)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推选委员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过协商或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3)第一任行政长官筹组第一届政府。第一任行政长官依法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依照法定程序任命公职人员,宣誓效忠,组成第一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立行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