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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组成人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考虑到原澳门立法会非中国籍议员一直占较大比例的现实,澳门基本法没有限制非中国籍议员的人数比例,也没有作出议员必须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立法会议员享有以下权利: (1) 提议案。立法会议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议案。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者政府运作的议案,可以由议员个别或者联名提出; 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2) 质询权。立法会议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受到质询的政府机关或者人员必须作出答复。但是,行政长官有权依法决定该等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或者提供证据。(3) 表决权。立法会在行使职权,作出决定时,议员有权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进行辩论,参加表决。(4) 豁免权。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非经立法会许可,议员不受逮捕,但现行犯即正在实施犯罪的议员除外。议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立法会决定,即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因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履行职务; 担任法律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 未得立法会主席同意,连续5次或者间断15次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 违反立法会议员的誓言;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或者区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处监禁30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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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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