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货币政策
澳门货币的地位在国际金融界虽然不高,但它已经在澳门流通80多年,为澳门居民所熟悉,也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必要保持澳门现行货币制度的连续性。为此,澳门基本法规定: (1) 澳门元继续流通,并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但货币所带标志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地位不符合者,应逐步更换和退出流通。(2) 澳门货币的发行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授权指定银行行使或者继续行使货币发行的代理职能。因此,包括大西洋银行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在内的所有银行,均有可能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授权,代理其发行货币。(3) 澳门货币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不干预澳门货币的发行,也不为其发行提供币值担保。为了保护澳门元币值稳定,澳门货币的发行必须有100%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