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政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政由区政府依据澳门基本法自行决策和安排。中央人民政府不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规定财政上的各项制度,也不发布命令和指示。为了保证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与中央财政完全分开,互相独立,澳门基本法规定: (1)自行制定财政预算和决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和决算按法定程序编制、提出、审议和通过,整个过程均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和行政长官负责,不与中央财政体制发生联系,不需中央批准,只需由行政长官将财政预算和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2)自行支配财政收入。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决定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全部收入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如有节余,也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积存。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经济上不对中央承担任何义务。不论财政收入有多少或有无节余,均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