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之一,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我国是采用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国家,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个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等若干行政区域,在一些特殊地区,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将于1999年12月20日设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正是我国单一制下受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省级地方行政区域。澳门特别行政区虽然是我国省级地方行政区域,但它与我国内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相比,又有着显著的不同: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留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采取以行政为主导的治理方式,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基本上由其自行制定,其主要官员的产生方式也不相同。总的说来,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内地省份没有的自治权,它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