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权限。除以下两种情况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民事、刑事、行政、商事等所有诉讼,均可实施管辖: (1) 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原则上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继续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维持对法院管辖权的这一限制。(2)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无管辖权。国家行为是指在国际法规范下国家的机构以国家名义对外国、外国人及其财产所实施的行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而无法自行作出判断时,应向行政长官取得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必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