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区文化财产的管理规定
文化财产的种类:根据澳门政府第56/84/M号法令的规定,文化财产分为下列两类:(1)有形的文化财产。包括:❶纪念物。根据考古、历史、人种学、艺术或科学观点具有特别价值的纪念性建筑物、雕刻品或绘画、铭刻品、资料、资料组合或结构。
❷组合体:根据建筑、都市化、美化、历史或社会文化观点具有特别价值,且因其建筑、及其统一、以及与风景相配,或因其属同种类的建筑物与空间的组合体。
❸地方:人与大自然的共同创作,而按其美感或在考古学、历史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特别价值者。
❹代表着人的创造,或大自然或技术的发展的表现或证明,而具有文化意义的不动产,包括在不动产内或曾从不动产内搬移、埋藏或沈于水中,或在考古学、历史学、人种学、历史、科学、技术及文献方面有意义的地方被发现者。
❺过去及现在的,且具有艺术、考古、人种学、历史、科学、技术及文献价值的画、雕刻品、绘图、织造品、考古学物种、常用的工具或物品。
❻宝贵的手抄本、罕有的书籍及其他印刷品(尤其是古籍),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及刊物,包括摄影及电影的物种、声音及其他记录。
❼过去及现在的,具有对史前学、考古学、历史学、人种学、文学、艺术及科学而言,被视为有价值的而属宗教或世俗性质的所有其他财产。(2)无形的文化财产。凡属本地区文化传统而无形者,均被视为无形文化财产,但为维护及发表的目的,应成为图解及视听记录的对象。
保护建筑、景色及文化财产委员会的设置:保护建筑、景色及文化财产委员会是由澳门文化学会指导委员会主席主持,其他成员包括文化学会的文化财产部门主任以及由总督从有资格及有声誉的人士中委任的六名委员。经委员会建议和总督的核准,对处理事项有特别才能的人士,可临时加入委员会,并对该等事项拥有表决权。
具有建筑艺术价值建筑物的保护:根据澳门政府第83/92/M号法令的规定,具有建筑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是指其独特的建筑艺术风格能代表本地区发展史上某一重要时期的不动产。违反该法规有关对具有建筑艺术价值的建筑物进行拆毁、保存、修葺或加固工程的规定者,可依法处以澳门币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且不免除违法者可能引起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