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原有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原澳门立法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制定并生效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澳门原有法律在形式上表现为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澳门已存在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这些法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可以划定为澳门原有法律范畴的规范; 在渊源上只能表现为澳门地区当地立法机关自行制定并实施的法律,葡萄牙主权机关制定并延伸来澳门适用的法律,均不属于澳门原有法律的范畴。澳门原有法律是一个具有特定时态的概念。一方面,“原有”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有的,离开这一时间状语,“原有” 的概念就失却其法律内涵。另一方面,澳门原有法律一旦被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就成为特别行政区法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