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刑事起诉法庭1976年7月23日,根据葡萄牙宪法第32条关于“侦讯由法官负责”的规定,葡萄牙颁布了第591/76号法令,规定在澳门设立刑事起诉法庭,负责对刑事案件实行侦讯、辩诉和准备起诉。刑事起诉法庭由1名法官和1名检察官组成。在法官主持下进行工作。在整个案件侦讯过程中,刑事起诉法庭的法官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羁押、保释等措施,有权批准当事人的辅助人参加以及处以罚款和责成交纳诉讼费用。刑事起诉法庭的法官和检察官之间如就案件结局的处理或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措施有分歧意见时,可分别向上级法院上诉。在葡萄牙虽无高一级的刑事起诉法庭,但中级法院内设有刑事起诉法庭,有权受理此类上诉案件。 澳门刑事起诉法庭隶属于葡萄牙司法部,主要任务是保证诉讼程序按葡萄牙有关法典执行,在司法警察司的协助下,对刑事案件进行初级侦讯,有权发出“入屋搜查令”和“拘捕令”等司法令状。但没有审判权。检察官在刑事起诉法庭代表葡政府参与调查工作,提出起诉书,交由澳门法院审判。该法庭有3名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