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仲裁法
澳门地区关于仲裁法律制度的法典。澳门地区曾经长期缺乏仲裁法律制度。适用于澳门地区的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第4卷中的第1508条至1528条中虽有仲裁内容的规定,可是这些规定已被1986年8月29日第31号关于仲裁的法律所取代,但此项法律并未延伸适用于澳门地区。因此,可以说澳门地区是仲裁法律制度的空白地区。为了适应澳门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1989年澳葡政府聘请葡萄牙的法律专家文第士和罗比士两位博士,专门为澳门地区起草一部具有现代化特色的自愿仲裁法,经过几年的讨论和修改,澳门总督韦奇立于1996年6月11日以第29/96/M号法令制订和颁布《澳门仲裁法》,该法已于1996年9月15日起开始生效。这是澳门地区本身的第一部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