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葡自治机构
澳门葡萄牙人管理内部事务的机构。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对澳门的领土、军事、行政、司法、海关实行全面管治,但并不直接管理集中居住在澳门的葡萄牙人内部的各种事务,允许葡萄牙人自行管理其内部的政治、宗教、军事和经济等方面的事务,尊重葡萄牙人的风俗习惯。明朝嘉靖年间,居住在澳门的葡萄牙人已有900人,葡萄牙人内部推选出一名代权官,管理其内部行政事务,俗称为 “行政长官”。小事由其自行裁定,大事则须到议事亭向明朝官员禀报、请示和商议解决。明万历八年(1580年) 以后,葡萄牙人又在澳门增设一名治安判事,即后来的大法官,负责治安与司法事务,加上此前罗马教皇设立的澳门主教,澳门的行政、宗教、治安长官齐全,澳葡自治机构雏形基本形成。万历二十三年 (1595年),当时葡萄牙本土被西班牙占领,经西班牙国王承认,正式设立澳门市议事局 (或称市政厅),据 《澳门记略》记载,市议事局由澳门的行政长官、治安判事、中日贸易船队司令及澳门土生葡人代表共四人组成,澳葡自治机构正式产生。此四人也就是澳葡自治机构的核心人物。明天启七年 (1627年) 以后,澳门总督就成为澳门新的行政长官。澳门总督在议事局中是最高的执政者,大法官及主教等配合其管理澳门内部事务。自治机构的官员有葡萄牙国王任命的,也有选举产生的。如选举产生则须得到葡印总督批准方为有效。鸦片战争以后,葡萄牙自治机构极力扩大其权限,中国政府对澳门的管理遂名存实亡,但澳门主权仍一直属于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