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艇作战规则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Submarine Warfare Rules正式名称为《1930年4月22日伦敦条约第四部分关于潜艇作战规则的议定书》,1936年11月6日订于伦敦。《议定书》规定,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须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特别是,除非经适当召唤仍坚持拒绝停驶或积极抗拒临检搜索外,不论水面舰只或潜水艇,未经事先把乘客、船员和船舶文书置于安全地方以前,不得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议定书》对“安全地方”作了说明:只有在当地海上的气候情况下,由于接近陆地或者有另一船舶在场可以把他们救上船去,因而乘客和船员的安全之获保障,该商船的小艇才能被视为安全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