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犯罪对象只限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不属本罪侵犯的对象。(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滥伐指虽经国家林业管理部门的批准进行采伐,但在采伐过程中不按指定的地点、要求和方式合理采伐;或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超采伐计划、采伐权限,擅自采伐本单位集本所有的林木。情节严重一般指滥伐一般林木数量较大的;一贯滥伐林木或者屡教不改的; 为首组织或煽动策划滥伐林木的; 滥伐特种用途林,特别是稀有珍贵林木的; 滥伐林木不听劝阻并殴打护林人员或执法人员的;违反保护森林法规,非法毁林开荒搞副业造成严重后果的等。(3)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至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营利还是非法占有,不影响本罪的构成。(4)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