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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对满族官员任职的条例之一。规定: 除奉皇帝特旨者,凡满洲官员补用直隶州县者,回避京师500里以内; 补用道府同知及盛京州县者,如其家田庄在所任职境内,亦需呈明回避; 知县以上官,有经月选引见,已奉旨调补在500里以内者,赴任后,由督抚题请与他人对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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