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额再保险合约由分保人与再保人双方签订的一种固定的再保险合约。在合约规定范围内的每一个承保危险,首先由分保人确定一个合理的自留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统称为溢额,按照合约规定必须自动分给再保人负责。合约还规定在同一危险上的溢额以不超过自留额的若干 “线”数,即倍数为限。双方按照自留额与溢额对保险金额所占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 溢额再保险合约 溢额再保险合约surplus reinsurance contract比例分保合同的一种。再保险双方按溢额分保方式确定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每一个承保危险,均首先由分保人按合同约定的自留额承保,溢额部分按合同约定自动分给再保险人负责。在合同中,还须规定在同一危险上的溢额以不超过自留额的若干线数(即倍数)为限。 ☚ 定额分保合约 第一溢额分保合约 ☛ 溢额再保险合约 溢额再保险合约surplus treaty rein surance是由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双方签订的一种固定的再保险合同。溢额再保险是比例分保的一种,即分出公司先按每一危险单位确定自留额,将超过自留额的剩余数额,也就是溢额,根据分保合同的约定分给分入公司。如果某一业务的保额在自留额之内就无须办理分保。分保额和自留额是互相联系的,分保额即合同最高接受限额,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来计算和决定的。 ☚ 施救费用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 ☛ 00001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