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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8月23日成立湖南省人民法院。1953年3月1日改名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革”期间,先后被湖南省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和湖南省人保组接管。1973年7月1日恢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告申、执行、林业等审判庭,并设审判委员会。该院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审判员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该院对省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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