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 《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对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湖南实际情况,湖南省人民政府1994年1月制定发出该办法。该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湖南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司法活动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行政性收费的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持有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款收据,或者使用经国家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当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的全国统一专用票据,方可收费。各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收款收据进行严格管理,建立领用、核对、缴销制度。执收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对执收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收入指标。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执收部门应在每年11月15日以前,将下一年度各项收费收入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编入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在预算中作出安排。该办法还制定了隐瞒、截留行政性收费收入的处罚规定。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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