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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湖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湖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平抑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 的通知》 (国发[1994] 31号)、财政部《关于下达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通知》( [1994] 财商字第443号) 精神,省政府1995年10月制定颁布了该办法。该办法规定从1994年度起,省级必须建立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从1995年度起,各地州市必须逐步建立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各级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 用于对库区、灾区、贫困地区的农民由于粮价差额补助。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视用途确定。政府采取吞吐粮食的办法实施对粮食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和省级储备粮食吞吐发生的价格顺差转入两部分构成; 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财政下放地州市的相关补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地方纳入粮食风险基金范围吞吐的粮食发生的价格顺差转入组成。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金额必须每年全部到位,并随使用情况随时补充。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设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不留缺口; 在预算执行中,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应摆在优先位置,先拨存银行,再按规定使用; 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 基金的存款利息全部转入本金。粮食风险基金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同级粮食、物价等部门管理。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粮食风险基金中的经常性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如遇自然灾害或粮食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等情况,需动用粮食风险基金时,由粮食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会同物价等部门商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必须将应支付的粮食风险基金及时拨付,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克扣,一经发现,从严查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接受同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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