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
在开始一个阶段,湖南省各地承担设计安装电视共用天线的单位很多。有些单位不具备设计安装电视共用天线的基本条件; 有的单位只顾赚钱,不保证工程质量,结果无法使用,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了防止这类事情的继续发生,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86)广技维字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和《湖南省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技术标准(暂定)》,由湖南省广播电视厅、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7年12月25日以 (1987) 湘广技字第41号文件的形式颁布施行。《规定》共12条。它指出了从事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和安装的工程队必须具备的条件; 确定“电视共用天线任务原则上由广播电视部门和具备施工技术条件的单位承担”;“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队,须向所在省、市(地)广播电视部门申报批准,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经省广播电视厅技术处审查合格,领取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和安装《许可证》; 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进行此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