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由湖南省人大常务会颁布实施。共计6章40条,分别就适用对象、范围、权利和义务、环境监督、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首先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已涉及,但不具体不便于操作的条款,则结合湖南实际予以补充与完善。具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5项具体措施,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6项具体职责以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环境督管理的具体职责。对违法行为还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及执行处罚的主体。其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湖南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