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地方性卫生法规。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条例共26条。规定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爱国卫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每年四月为本省爱国卫生活动月。对绿化美化环境、建立卫生城市和创建文明卫生单位活动以及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和表彰、奖励、处罚等均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