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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3月22日,由省人民政府颁布,1986年5月1日施行。主要规定有: 旅店和接受旅客住宿的饭店、浴室、停车场、酒家、客房、宾馆、招待所等单位的治安工作,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并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旅店必须设立保卫机构和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必须严格按公安机关要求进行住宿登记,不与坏人勾结和通风报信,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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