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地产税施行细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湖南实际情况于1986年9月30日制定颁布。该细则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国务院规定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工矿区征收。应税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税,房产税计税时间分新建、扩建房屋和旧房两种,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验收时起征税,旧房从调入的次月起征税。企业或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社会福利工厂安置聋哑、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房产税; 企业职工住宅暂减征50%房产税; 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酌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两种: 一是以房产余值计征的,按年计算,分季(定于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缴纳; 二是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按月缴纳。房产税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该施行细则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