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为了保障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湖南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它于1988年5月5日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发 (1988) 17号文件的形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细则》规定:“省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各行政公署和州、市、县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细则》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规定: 凡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需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的,由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