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1994年5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湖南实际情况制定的。该办法规定凡在全省境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该办法规定对生产下列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❶园艺收入;
❷水产收入;
❸林木收入;
❹食用菌收入;
❺特种养殖收入;
❻除上列❶至
❺项的产品收入外,县 (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征收范围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征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原木、原竹、生漆、松脂、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鱼、龟、鳖以及水产捕捞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农业特产税。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不含烟叶、牲畜产品) 的纳税人,在生产环节纳税,其税款在生产环节缴纳; 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环节纳税,其税款在收购地缴纳。自产自销应税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按生产环节、收购环节或销售环节纳税。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或者收购的当日。农业特产税由各级财政机关组织征收。从1994年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征收,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85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征收农村特产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