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规范税收专项分成的通知》
由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1996年4月发出。湖南地税系统人、财、物都是由省垂直管理的,为充分调动地税系统组织地方税收的积极性,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保证地税机关的正常支出需要,省已对地税系统经费实行了与地税实际组织的省级收入挂钩的办法。为规范税收专项分成办法,该通知规定: 各级税务部门仍可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提留征管手续费,但原定的各种专项分成除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分成外,其余一律取消。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征收分成办法仍按湘财(95) 预字第169号,湘财(94) 预字第298号文件执行。通知还规定: 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当年实际完成数要分别比上年增长10%、6%以上,未达到增长目标的,不得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