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该通知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于1994年8月颁布的。
❶总的原则是在中央对湖南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维护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适当调整省级收支范围和地州市财政体制。省、地州市财政体制原则上比照中央对省的办法办理,并合理划分事权财权,适当调整省与地州市的收支范围; 省只确定地州市一级的财政管理体制; 县市一级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各地州市参照原省对县市的体制和分税制的原则要求自行确定,原计划单列市不再实行财政单列。
❷明确划分了省级收入和地州市收入支出的范围,确定了省财政对地州市税收返还数额。
❸实行分税制后,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 原体制中省对地州市的补助继续按规定补助,递增包干地市按原规定继续递增上交省财政; 原实行总额分成的湘潭市,改按以1993年应上解省财政数额为基数递增上交; 向中央作贡献数、中央借款数仍采取固定结算办法,每年年终决算固定上解; 原省对地州市的各项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能下放的尽量下放。
❹各地州市在确定县市财政体制时,要注意维护县市财政的既得利益,调动县市理财的积极性。凡省已明确要求地州市不得集中的收入,必须全部留给县市,对于省下放、下划的收入,也不要集中;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后,凡属中央、省级的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纳入地州市收入范围,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另行单独核算; 因国家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采取其他经济改革措施,而引起财政收支变动,除中央和省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变更财政体制; 各地要努力发展经济,开辟财源,增收节支,量财办事,自求平衡,不打赤字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