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说法》Lobby Act
1946年在美国国会通过并生效。游说是来往于组织或个人间,凭口才向对方施加影响的活动。游说是一项说服性和劝服性的公共关系工作,它可以扩大组织影响,加强组织与公众的联系,消除误解,以利于组织的发展。公共关系人员在进行游说工作时,应以诚待人,决不能欺骗对方,更不能出钱收买人心,引诱对方接受意见。为了使游说有利于美国的院外集团活动和公共关系活动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故制定了《游说法》。游说法规定:除个别政治团体另有规定外,任何个人或组织,用于影响参众两院的立法活动的钱款收入或支出,都要有财政报告并记录在案。个人或组织关于钱款收入的季度报告以及院外活动家接受资助的记录要在国会存档。由于参加院外活动的个人或组织拒绝申报自己的院外活动的经济情况,这个法案在实际执行中并没有对院外活动起多大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