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待摊费用
港口企业已经支付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这种费用发生以后,由于受益期限较长,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的费用,保持成本的均衡和稳定,企业一次支付,进行分期摊销。并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企业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超过一年以上摊销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作为“递延资产”而不属于待摊费用。凡不属于待摊费用性质的费用即使数额很大,也不应作为待摊费用。待摊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