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基本建设管理体制
港口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制度的总称。它是港口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有港口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港口基本建设投资额、投资使用方向、项目规模、基建物资的供应等,都是由国家或主管部门确定和安排。小型项目分别有主管部门或地方确定和安排。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港口建设,都要纳入国家统一计划。基本建设资金实行无偿使用,由国家财政拨款。经过多年经济改革,港口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造:
❶改进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全民所有制的港口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由银行贷款,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经国家同意可利用国家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来安排港口投资;
❷下放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家审批投资限额的规定,交通部对港口基本建设投资审批权限作了具体调整;
❸港口建设资金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从1985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内拨款的项目,都改为银行贷款;
❹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即建设单位对确定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投资额、建设工期、生产能力、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等包干,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