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固定资产计价
港口固定资产可以用实物单位进行量度,也可以用价值单位进行量度。固定资产用价值单位量度计算,称为港口固定资产计价。严格按照规定的统一计价原则正确地对固定资产计价,是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结构动态,保证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的统一性、真实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正确计算折旧额和折旧率的重要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计价方法有三种:
❶按原始价值计价;
❷按重置价值计价;
❸按折余价值计价。根据1980年9月财政部规定:
❶用基建拨款或用基建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造单位送交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算。已经动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清册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计算,待建造单位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❷用专用拨款和专用基金等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工程成本确定价值;
❸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值减去原来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用更新改造资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如果调出调入双方的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不同,可按本单位的标准计算价值;
❹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格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计算;
❺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计算价值;
❻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属于用更新改造资金等专用基金以及用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开支的部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❼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