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卫生检疫
亦称国境卫生检疫。世界各主权国家为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均在其国境口岸设立检疫机关,对入境交通工具上所有人员及生物在指定地点实施卫生检疫。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是一个独立国家行使其主权的一部分,其目的是防止检疫传染病传入本国及在世界上蔓延,以保障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在世界上,各国都有一套适合本国情况的检疫规定。1873年我国在上海成立第一个海港检疫所,1930年国民政府在上海成立海港检疫管理处,发布《海港检疫章程》,负责全国沿海港口检疫工作。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先后接收和恢复上海、塘沽、秦皇岛、广州、厦门等检疫所,增设青岛、福州、海口、大连检疫所,重新公布《交通检疫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设“检疫科”,接收国民政府时期的17个检疫所。1957年我国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81年第34届世界卫生大会修改《国际卫生条例》,确定对检疫采取停船、停机、停车视诊观察,对交通工具和人员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为了防止疾病,世界各国相继开展电讯检疫。我国也公布了《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检疫的通知》,并在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上海和广州施行电讯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