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副部长(副省长)级医疗、住房待遇干部的条件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正局长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10级;(2)193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正局长职务,行政9级;(3)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副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10级;(4)193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10级。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干部,均可享受副部长(副省长)级医疗、住房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