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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后期的一种附加税,主要行于江苏、安徽等省。
清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副都御史雷以减在江北里下河开办亩捐,以济军饷。1854年推行到扬州、通州两府各州县。当时江北亩捐以“地田肥瘠,业田多寡”的标准,按地丁银数分别抽捐,大致每亩自20文至80文不等。
其后江南各州县也举办,一般用作本地团练经费。安徽举办亩捐,是因“各州县支应县差,款项无出”。有的每亩捐钱400文,有的每亩捐谷斗。
此外,在湖南平江等县有按粮捐军费的,也类似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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