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fee for reproduction and conservation of fish resources简称渔业资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规定,凡在内陆水域、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的渔业资源费。其征收和使用原则是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它可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內陆水域渔业资源增殖费。前者的年征收金额,由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前3年渔船采捕水产品的平均总产值1%~3%的幅度征收;后者的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