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税
旧称“作渔课”。我国历代政权对渔业生产或交易征收的税。汉武帝时开始征收,称为“海租”。东汉时期,设立水官,征收渔税。南北朝时期,就渔塘征税。宋朝改为对交易中的鱼征税。元、明两代,在全国各地设河泊所,渔民售鱼要向河泊所交纳渔税。由于税负很重,渔民逃亡者多,于是将渔税转摊于民田。清朝沿袭明制,将渔课并入地丁征收。国民党政府从1928年起,曾在江、浙两省征收渔税。1931年停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没有单独征收渔业税。对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只在其销售税法所列举的水产品时,征收工商税收。1958年以前,按水产品的销售收入征收货物税。1958年以后,对出售给国家的水产品,改由国家收购部门按收购价格征收工商统一税; 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销售单位按销售收入交纳工商统一税,1973年以后改为工商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