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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渎职罪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渎职罪dúzhízuì

〈名〉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或玩忽职守,严重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行为。

渎职罪dúzhízuì

〈名〉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或玩忽职守,严重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行为。
 ◇ 某些工作人员由于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而构成渎职罪也常有发生。(光明日报.1980.10.2)
 ◇ 1997年修改刑法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在渎职罪一章中作了规定。(人民日报.1999.10.26)

渎职罪

渎职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或玩忽职守,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类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❷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或者玩忽职守,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这里的行为必须与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有直接关系,并且是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
❸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有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组织也可以成为受贿罪和行贿罪的主体。
❹主观方面,除玩忽职守罪和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中的失密行为存在过失外,大多数犯罪都是出于故意。这类犯罪具体包括: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妨害邮电通讯罪等。

☚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民事制裁 ☛

渎职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种类罪。主要特征是: (1)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2)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危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成为渎职罪的主体,但可能成为渎职罪的共犯。(4) 在主观方面,多数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有的罪只能由过失构成。中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罪具体包括:贿赂罪、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私放罪犯罪、妨害邮电通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渎职罪

渎职罪duzhizui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但可作为渎职罪的共同犯罪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使国家的政策、法律的贯彻实施受到破坏,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削弱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甚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重大损失。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罪包括: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和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犯以上各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编第八章有关条文的规定处罚。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又对刑法的有关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修改。根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贿、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155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盗窃罪   销赃罪 ☛

渎职罪

类罪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侵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包括受贿、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9个具体罪名。本类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共犯。国家工作人员,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务,指正式担任职务或临时委以职责,按照一定的职权范围行使业务上或行政上的管理职能。

渎职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犯罪。其主要特征是:(1)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渎职罪;(2)渎职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玩忽职守构成,如果犯罪行为与其所负责的职务无关,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不能构成渎职罪。渎职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包括: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罪,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妨害邮电通讯罪。

渎职罪

渎职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玩忽职守,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新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包括: 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私放罪犯罪、妨害邮电通讯罪等。其主要特征是:(1) 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虽然不能成为渎职罪主体,但可以构成渎职罪的共犯。(2) 渎职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职责。(3) 主观上大多数是出于故意,如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私放罪犯等;但也有少数是由过失构成,如玩忽职守罪只能出于过失。(4) 客观上可表现为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即以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犯罪或玩忽职守为基本特征。其中有些犯罪须以具有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

☚ 著作权   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 ☛
渎职罪

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循私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使国家、人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犯罪。渎职罪在原刑法中一共只有7个具体条文和1个概括条文,新刑法修订后,把原刑法此罪中的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和妨害邮电通讯罪分别编入相应的各项罪名之中,又增加了一系列新罪名,现共23条。其主观罪过有三种情况: 一类是只有故意才可构成,一类是只有过失才可构成,另一类是故意、过失均可构成。
故意构成类。此类犯罪是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等所致。包括,滥用职权罪。循私舞弊罪也属此列,但由于此时行为人不仅滥用职权,还为自己谋取了私利,性质更为恶劣,故刑法专列循私舞弊罪,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司法人员循私枉法罪。其主要表现有循私、循情甚至受贿使明知无罪者受追诉、有罪者不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中违背了事实、法律而枉判。司法工作者本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若其犯法,则是知法犯法,性质更恶劣,故必须予以严惩。对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枉判的,鉴于其较之刑事审判的故意枉判危害略小,故在定刑上普遍低一个档次,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对于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同时又犯受贿罪的,则按处罚较重的定罪。司法人员由于业务水平有限、经验不足而适用法律错误的,不构成此罪。司法人员私放在押人罪。这里的在押人包括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舞弊罪。即司法人员循私对不符合执行上述三项制度条件的罪犯予以执行的犯罪。公司监管舞弊罪。即国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务发行、上市申请批准或登记。如果是上级部门强令所致,则对上级部门直接主管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征税舞弊罪; 其表现主要是不征、少征应征税款。包庇产销伪劣商品罪,其主体只能是对产销伪劣商品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入境管理舞弊罪,即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为其办理出入境证件或放行。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舞弊罪,即负有上述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解救要求和举报而不予解救,甚至利用职权阻碍解救的行为。尤其是后一种行为,由于上述人员本身职责就决定了其负有解救的义务,而他们不仅不履行,反而利用职权阻碍其他义务人履行义务,这严重违背了其职业要求,更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故惩罚较前一种行为重。帮助犯罪分子逃避罪: 其主体是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方式有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等。此类犯罪行为还包括对刑事案件当移交而不移交、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舞弊、非税务机关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关人员放纵走私、国家商检部门、机构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动植物检疫机关人员伪造检疫结果、招收公务员、学生舞弊等。此类犯罪除刑事案件循私枉法、私放在押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舞弊、国家商检部门机构工作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动植物检疫机关人员伪造检疫结果、出入境管理舞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七项犯罪不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外,其他犯罪都要求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
过失构成类。主要包括,失职致在押人脱逃罪。在押人包括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合同失职罪。此罪可以发生在合同签订时,也可发生在合同履行时。具体表现是受到诈骗从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环保人员失职罪。生存与发展是人类的两大主题,尤其是在大力提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今天,环保人员肩负着更重的责任,他们的失职极易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因此,对其情节严重的,自当予以制裁。政府卫生人员玩忽职守罪: 此罪的直接后果就是传染病的传播、流行。商检、动植物检疫人员玩忽职守罪。两罪的表现主要是对该检验、检疫的物品不检或延误、错误出证。此类犯罪还有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此类犯罪都必须是严重不负责任和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过失、故意均可构成类。主要就是泄密罪,此罪的主体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他人也可犯此罪,因此,此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此罪要求泄密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泄密行为从性质上比非国家工作人员要恶劣,故在量刑时自然有所不同。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泄密则依照国家工作人员泄密酌情处罚。

☚ 贪污贿赂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

渎职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者玩忽职守,侵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客观上表现为各种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渎职行为,如收受贿赂、泄露国家机密、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2)侵害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渎职行为不仅使国家的法律、政策无法正确实施,严重妨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而且会侵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的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3)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4)主观占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本罪包括以下各罪名: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妨碍邮电通讯罪。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渎职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位实施的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渎职罪的主要特点是:(1)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2)构成渎职罪的行为必须与犯罪人的职责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3)构成渎职罪的行为,必须是对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人民的利益有较大的危害。如情节轻微,则是一般违反行政纪律的问题,依情形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罪包括贿赂,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玩忽职守,枉法裁判,违反监管法规,私放罪犯以及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等行为。

渎职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位实施的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渎职罪的主要特点是: (1)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构成渎职罪的行为必须与犯罪人的职责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3)构成渎职罪的行为,必须是对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人民的利益有较大的危害。如情节轻微,则是一般违反行政纪律的问题,可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罪包括贿赂,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玩忽职守,枉法裁判,违反监管法规,私放罪犯以及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和电报等行为。

渎职罪

渎职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玩忽职守,侵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一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1)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2)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该职务所不允许的危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的行为,并由此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造成较重大危害的结果。如果犯罪行为与职务活动无关,则不构成本罪; 如果情节轻微,亦不构成犯罪,可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3) 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选举或国家委任、聘用,从事国家管理的活动。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4) 主观上,多数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则由过失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罪包括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私放罪犯罪、妨害邮电通讯罪。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的非法得利罪,也是渎职罪的一种。

☚ 销赃罪   玩忽职守罪 ☛

渎职罪

crime of malfeasance;offenc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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