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为进一步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的有序开展,促进清洁发展机制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废止。同时也是为了促进和规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效有序运行,履行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 《公约》) 和 《京都议定书》 (简称 《议定书》),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而制定的办法。2011年8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联合发布了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分总则、管理体制、申请和实施程序、法律责任、附则5章39条,同时附有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的中央企业名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 规定: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应促进环境友好技术转让,在中国开展合作的重点领域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明确各项目参与方的责任与义务。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过程中,中国政府和企业不承担 《公约》 和 《议定书》 规定之外的任何义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外合作方用于购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 《公约》 下承担的资金义务。国家设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 (以下简称项目审核理事会)。项目审核理事会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的申请,其余项目实施机构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改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组织企业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附件所列中央企业名单进行调整。《办法》 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或当项目实施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项目实施机构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 “三绿工程” 工作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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