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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清代赐祭葬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清代赐祭葬制

清代赐祭葬制

清代高级官吏死亡时皇帝按其官阶或其功劳大小赐给祭品、祭文,或遣官治丧的制度。《清史稿·礼志十二》: “赐祭葬: 世祖初入关,沿崇德间例,超品公,一、二、三等公卒,遣官祭3次; 子、副都统2次; 参领、佐领1次。阵亡与有勋劳者,遣官治丧,出自上裁。顺治三年 (公元1646年) 定制民公、侯、伯、子兼任内大臣、都统、大学士、尚书、镇守将军卒,候旨立碑,致祭1次。袭公、侯、伯、子在任不踰三年,止给祭品,无祭文,不立碑。二、三品官卒,给祭品。满任3年给祭文。有战功者,获请立碑。十三年,定佐领、员外郎、主事任满3年,给祭品、祭文,未满者无祭文。致仕同。十五年,定部、院长官加秩至一、二品,致祭、立碑。三品满3年者如之。未满,但致祭而已。护军统领、副都统、前锋统领、步军总尉考满视三品。如为男爵,得致祭、立碑。参领、前锋参领满三年,致祭,不立碑。四品卿、少卿考满者同,否则不给祭文。阵亡不论品级,获请恩恤。内大臣、都统、大学士、尚书、护军统领、副都统、前锋统领、侍郎、学士、步军总尉原品休致者,致祭、立碑同。现任轻车都尉、佐领、骑都尉、郎中、员外郎、主事、致祭、无碑文。承袭公、侯、伯有职任者,依职任予恤,否则止给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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