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湖南省行政区划
后金崇德元年 (1636),皇太极改国号为大清。明崇祯十七年 (1644) 李自成攻破北京,清兵入关,明亡。清建都北京。初分全国为18省,后增至23省。清康熙三年 (1664),湖广行省分治,建立湖南、湖北二省。湖南省移偏沅巡抚,治长沙府。雍正二年(1724)改偏沅巡抚为湖南巡抚,并归湖广总督兼辖。清朝地方政府都采行“省”、“道”、“府” 和 “直隶厅”、“直隶州”、“县和散厅、散州” 四级制。康熙三年 (1664年)置湖南布政使司,为湖南省,下设长宝、岳常澧、辰沅永靖、衡永郴桂等四道。长宝道辖有长沙、宝庆两府,治长沙; 岳常澧道辖有岳州、常德两府和澧州直隶州,并附以南州直隶厅,治巴陵 (今岳阳市); 辰沅永靖道辖有辰州、沅州、永顺三府和靖州直隶州,并附以乾州、永绥、凤凰、晃州四直隶厅,治凤凰; 衡永郴桂道辖有衡州、永州两府和郴州、桂阳两直隶州,治衡阳。道之下为 “府”,为“直隶州”、“直隶厅”。“直隶州”、“直隶厅” 系直接隶属于“道”与“省”,而不由府管辖。当时湖南划分的九个府 (即长沙、宝庆、岳州、常德、辰州、沅州、永州、衡州和永顺等府),各辖有三四个州县到十余州县不等。五个直隶厅 (即乾州、凤凰、永绥、晃州和南州等厅) 都不辖县。四个直隶州 (即澧州、靖州、郴州和桂阳州)却各辖有三四县。府之下为 “县”。除县外,还有 “散厅”和“散州”。“散厅”、“散州”仍须受府节制,与“直隶厅、州”不同,实际上与县一级相当。湖南的 “散厅” 只有一个,即古丈坪厅。“散州”有三个,即茶陵州、武冈州、道州。作为基本行政单位的“县” 和 “散州”、“散厅” (包括不辖县的直隶厅及直隶州直辖地在内),共计有77个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