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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清二审衙门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清二审衙门

清时,天津府衙门为二审衙门。位于天津城北门里大仪门内。雍正九年(1731)改天津府时,设知府(从四品)一名、同知二名、通判二名、经历一名和人数不定的衙役。原属河间府驻天津的清军同知,改隶天津府。知府为本衙门的最高审判官,但并非所有的审判事宜都由知府办理。清军同知为府衙分管诉讼的主要官吏,同知、通判、经历亦参予办理诉讼事宜。该衙门实行独任审判制,民事、刑事不分。府衙门基本属复审衙门,除对不服一审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外,还须对一审衙门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进行复审。复审中若发现一审衙门所拟刑名不当或案情不清时,则发回重拟或重审;若案情清楚,所拟刑名恰当,则报上一级衙门复审。此外,府衙门还享有对县衙门的监督权。首任天津府知府为李梅滨,广西临桂县人,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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