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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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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86年10月15日颁布。全文共7章62条。主要内容有:
一般原则。国营企业股份化,系指将国营企业的净资产折股为国有股权,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出让一部分国有股权或吸收国家、其他企业和个人加入新股,把原企业改造成国家、其他企业和个人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吸收外资股份占股份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适用中外合资企业有关法规,不适用本规定。企业正式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脱离原来的行政隶属系统,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合法的权益和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股东、股份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享有领取应得的股息,参与公司管理和监督,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权利。股东对公司所负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股份金额为限。公司对外所负的责任以公司实有的资产为限。国家、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均可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国家股东的代表机构是市财政局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本企业的职工有参股的优先权,但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职工入股。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须有五名股东,注册资本5万元以上始得成立。股东可以现金、实物和工业产权入股。股东向现有企业加入新股,可采取转债为股的办法,即由股东分担原企业的部分银行债务,使企业减少债务,增加资本。个人股东以转债为股的方式参股时,每一股东转债为股的部分不得超过参股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股份有限公司对各类股东拥有股份的多少和每一股东拥有股份的多少是否加以限制,以及限制的比例,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每股的面额均应相同。以外币入股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公司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优先股实行约定股息,但只是企业营利时方可支付;优先股份分配股息和公司剩余财产的顺序先于普通股;优先股股东可以参加股东会议,但没有表决权。所有股东均以购买股票的方式参股,但参股后不得退股。公司的股票一律为记名式股票。公司股票应委托有权发行股票的金融机构代理发行。首期发行的股票一律按面值发行。以后发行股票的价格可以高于面值,但不得低于面值。股票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股票转移应在本公司或代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股票买卖的价格由当事人自主商定,可以高于或低于股票面值。股票买卖不得进行期货交易。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是股票发行和买卖的管理机构。它负责制定股票管理办法,报深圳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议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议。股东常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股东会议有下列职权:听取并审查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并审查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对公司的增资、减资,发行债券以及公司的合并、转让、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选举和罢免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和支付方式;修改公司章程;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项。股东会议表决时,每一普通股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国家股东的代表人由其代表机构派出。股东会议在选举和罢免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会议负责。董事会董事不少于三人。董事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股东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罢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法定地址设立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具体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因营私舞弊或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负责赔偿。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果不称职,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纳税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政府纳税后,利润按四部分进行分配:储备基金、分红基金、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公司的年度决算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证明。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比例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息每年支付一次,在决算后进行。普通股不支付固定股息,股息(即红利)随公司经营水平而浮动。为鼓励个人参股,对公司的个人股东的股息收入,可视不同情况适当减免个人所得税。
企业股份制改造程序。公司股份制改造,由市财政局负责,有关银行和本企业负责人参加,对试点企业的资产、债务进行清理,核定净资产现值,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以证明。试点企业成立股份化筹备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草案和招股说明书报市政府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后,筹备委员会即可开始招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相等。公司增加资本时应进行变更登记。企业招股达到拟定的注册资本数额后,凭验资证明和其他必要的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成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不成功,所发生的费用由原企业负担。新建股份有限公司不成功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注册成立后,由筹备委员会负责召集首次股东会议。首次股东会议应确认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一经选出,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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