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登记暂行规则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1992年1月29日发布。全文共8章28条。主要内容有:
登记公司及其业务。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简称登记公司),是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股)的法定登记机构。根据B股运作实际情况,登记公司可委托符合深圳市B种股票《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银行代理B股登记业务。
登记形式。B种股票采取无实物股票交易交收方式运作,其登记和过户均采用电脑记帐形式完成。B种股票的登记或过户完成后,代理登记银行须签发对帐单,作为股东持有股份的凭据。对帐单包括以下内容: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原有股份余额,本次买卖股数,现存股份余额、登记日期和银行印鉴等。对帐单不可用于流通或设定抵押。代理登记银行对B股股东资料的登记,必须登记到境内、外特许证券经纪商或有B种股票托管业务的银行所代理的股票权益实际持有人。登记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向B股投资者签发实物股票。
关于股东资料。特许经纪商和托管银行可以在代理登记银行开立股份直接帐户,所有的B股投资者均应通过特许经纪商或托管银行在代理登记银行开立股份附属帐户。直接帐户用于反映特许经纪商或托管银行代理其客户保管的总股份情况。附属帐户是B股投资者在特许经纪商或托管银行的直接帐户下开立的分帐户,用于反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情况。投资者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当向特许经纪商或托管银行提供姓名(或名称)、持股数目、身份证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证号码)、国籍(注册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特许经纪商或托管银行必须及时将开户资料移交给代理登记银行。投资者开户资料的文字应为中文或英文。代理登记银行必须为投资者建立股票帐户,如实地将投资者的详细登记资料提供给登记公司,并严格依照深圳市B种股票《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投资者保密。
登记过户程序。B股发行期满后15天内,发行公司必须将经确认的股东名册资料报给登记公司;登记公司按本规则要求及有关规定,对股东名册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登记;登记公司在接到发行公司提交的股东名册资料5天内,将名册资料提供给代理登记银行。B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成交后,特许经纪商按规定时间将投资者帐户资料和成交资料报告给代理登记银行;代理登记银行核对无误后,完成过户登记;代理登记银行再将完整的股东名册资料报告登记公司。代理登记银行必须将B股登记的所有凭证及记录至少保存7年。
关于分红派息。凡在深圳市有B股上市的公司应提前15天在指定报刊刊登分红派息公告,登记公司在公告见报后48小时内将公告事项通知代理登记银行。代理登记银行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应将公告事项通知境外特许经纪商和托管银行。计算供股和分红派息,以代理登记银行提供并经登记公司确认的截止过户日股东名册为准。供股、红股及股息(完税后)由代理登记银行按照登记公司确认的名册直接或通过特许经纪商或托管银行分派给股东。
关于收费。B股的登记过户收费为过户股票面值总额的0.3%向买方收取。登记过户收费以人民币计价,以港币进行支付,以深圳外汇调剂中心公布的前一个营业日的港币收盘价折算。登记过户收费由代理登记银行在办理清算过户的代收。